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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避免揭露原则(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是来源于美国判例法的一项理论,它成为了连接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和竞业限制协议之间的桥梁,填补了两者之间的法律空白。该原则通常在不存在竞业限制协议或此类协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得到适用,即当前雇员将不可避免地揭露前雇主的商业秘密时,禁止该名雇员前往前雇主的竞争对手处工作。本文属于制度引入型论文,即通过介绍美国普通法上的这项先进制度,阐述其定义、适用条件、救济方式,探索其产生确立发展的路径,分析其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中的作用,对比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缺陷,提出引入的建议。首先,纵观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可以看出其对商业秘密的重视程度以及保护机制的成熟程度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从其数部成文法中的规定就可窥一二。不可避免揭露原则在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上的作用不言而喻,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一起共同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一道屏障。其次,依据对该原则产生确立发展的路径进行回顾,列举了其中最为典型的判例,对各州适用该原则的概况进行了简单的阐释。自该原则的萌芽已过去100多年,法院的适用并不是一成不变,经历了不同的变化,各州也存在扩展或限缩适用的情形,虽然缺乏成文法的统一标准,这些经典判例仍然深深地影响着法官们的判断。再次,本文对这种存在于外国法律体系中的原则进行了系统直观地论述,即当原告证明其前员工可能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不可避免地揭露其商业秘密时,可向法院申请禁止令禁止其继续工作。其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商业秘密,以及新旧雇主间存在竞争关系,主要救济方式是禁令救济。而该原则的理论基础则是Calabresi-Melamed框架理论。不可避免揭露原则其实质为一种依靠司法权力强加于雇佣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而纵观我国竞业限制制度,规定过于松散简单,多集中于在职期间的限制,对离职后的规制不够充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引入不可避免揭露原则,有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商业秘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战场的作用举足轻重,而其特性决定了一旦失去后就将永远失去,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了重要课题。本文最后对引入不可避免揭露原则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建议,包括设立立法依据、限缩适用、明确禁止令的期限、范围以及对劳动者的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