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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伴随着大量工伤事故的发生,由此而引发的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已是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另外因为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工伤事故的赔偿问题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不够明确,各地立法规定也各有不同,司法实践操作不统一等原因,我们迫切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如何处理好工伤事故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选择出二者互补适用的模式,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中心点。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基本介绍了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点出了工伤事故赔偿模式的演变和工伤事故中保险赔偿的优缺点。如今的工伤事故赔偿主要通过工伤保险赔偿来实现对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职工权利的保护,但是工伤保险赔偿旨在填补损害为原则的部分赔偿模式并不能够达到完全赔偿受害职工损失的目的。所以工伤保险赔偿的单一模式已经行不通,民事侵权赔偿的制度噬待引入工伤事故的赔偿领域。第二章主要是对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进行比较,对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区别和竞合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因为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种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自有其调整的基本原则。基于“责任竞合”和“规范竞合”的原理,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互相补充适用是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工伤事故赔偿的法律适用的现状,点出了目前在工伤事故赔偿中关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的互补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立法方面语义笼统、不统一,各地方规定不统一,司法实践标准不一等。所以我国在工伤事故赔偿中选择出一种比较合理和完善的赔偿模式具有必要性。第四章主要是分析介绍了我国在借鉴国外发展模式的同时,应该如何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赔偿模式。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的模式,主要是两种模式:第一种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民事侵权赔偿为辅的赔偿模式;第二种是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兼得的赔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