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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生命之源,而我国现在的水资源形势十分严峻,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水资源短缺,还有一个就是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的困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对水资源的保护。2014年出台的新《环保法》加强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并且特别强调了对水资源的保护,有关水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重要,而运用刑事措施对水资源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则尤为重要。但是,我国刑法目前还没有针对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性的条文规定,致使水资源缺乏了来自刑法切实有力的保护。故本文着力于对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进行探讨。本文从新《环保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对水资源的刑法保护,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在新《环保法》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这样一种自然资源保护理念的指导下,分析了我国对水资源的刑法保护的现状,发现以下一些不足之处:立法内容上没有独立规定水污染的犯罪,而且也没有规定危险犯,对于水资源的犯罪仍然停留在一种事后造成严重危害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在刑事立法内容上目前对水资源的保护也还不够全面,没有对水资源的量进行保护;新《环保法》中通过按日计罚等手段已经加强了对破坏资源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但现在的刑事处罚力度却相对而言略微不足,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而且对于罚金刑的规定也还不够完善,目前运用的无限额罚金制存在一定的缺陷还需要加以改进。面对这样的一些不足之处,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对于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中的一些合理部分,最终对我国水资源的刑事立法保护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如单独设立水污染的犯罪,并且规定其为危险犯;增设非法取水罪;加大对水资源犯罪的刑罚力度,并且完善罚金刑的设置,建议采用限额罚金制来处罚有关水资源的犯罪行为等。通过这些建议,希望可以为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更多有效的法律依据来保障我国的水资源安全,使我国水资源保护工作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