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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儿童福利制度模式,对于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儿童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研究关注的问题是:一个地方性的儿童福利制度即“洛宁模式”,有什么制度性特征?是否具有福利制度的普遍性的意义?“洛宁模式”经历了什么样的社会实践或制度实践,其制度实践是否具有普遍性的意义?本研究是一个个案研究、对社会事件的追踪性研究,主要采用实地研究方法。以我国儿童福利发展中出现的L县“洛宁模式”为个案,以“洛宁模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为研究对象。将“洛宁模式”视为一个地方性的制度模式,即地方儿童福利制度模式。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是制度理论,分析研究的总体框架是制度框架。由于“洛宁模式”是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步变化、逐步形成的过程,本研究根据“洛宁模式”发展的三个阶段,以时间顺序,进行“纵向”的考察、分析。首先考察和分析了三个阶段中,“洛宁模式”作为一个地方性的儿童福利制度,是如何形成或建立起来的,经历了哪些社会实践或制度实践,有哪些因素发挥促进、推动作用;进而分析研究三个阶段中的“洛宁模式”,作为一个地方性的儿童福利制度,其形成制度的阶段性特征,制度的变化、发展状况。然后,以制度能力理论为视角,分析“洛宁模式”所经历的制度实践过程,重点分析“洛宁模式”作为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制度能力的作用,并依据资料分析资源和仪式的作用。本研究的基本结论是:第一,“洛宁模式”作为一种发展着的地方儿童福利制度,其发展是由传统的“补缺型”救助模式向现代的“适度普惠型”服务模式转变的过程。第二,“洛宁模式”作为一种发展着的社会制度,其制度理念、制度规则、制度机构、制度设施均随着时间的变化呈现出一定的变化和特征。第三,在“洛宁模式”的制度实践中,制度能力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是关键的作用;在“洛宁模式”的制度实践中,制度能力的三个要素即知识品质、关系网络、社会动员,均有其表现和影响作用的特点。第四,各种资源是“洛宁模式”的前提和基础,资源的多少和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洛宁模式”制度模式、制度实践的“空间”,决定了制度发展、制度创新的可能性。第五,在“洛宁模式”制度实践中,各种仪式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综上所述,本研究讨论和进一步的结论是:第一,“洛宁模式”作为儿童福利制度模式,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其“适度普惠型”的制度模式符合儿童福利制度乃至社会整体福利制度的发展规律和趋势,也显示了我国儿童福利制度发展的经济、社会条件。第二,“洛宁模式”制度实践具有普遍性的意义。“洛宁模式”制度实践的道路,对任何地方发展制度、创新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启示性,“洛宁模式”道路是可以复制的,是可以学习、借鉴的。第三,制度能力在“洛宁模式”的制度实践中极其重要的关键性作用具有普遍性的意义。知识品质、关系网络、社会动员,在任何地方都是普遍具有或普遍存在的,都可能成为制度能力的要素,都可能发挥制度能力意义的作用。由此,制度能力可作为考察、研究制度实践、制度创新的一个有价值、有意义的新的研究视角。第四,“洛宁模式”的必然性,进一步显示其制度模式、制度实践具有普遍性的意义。第五,“洛宁模式”提供了一些制度实践的中国经验。“洛宁模式”制度实践中发挥了仪式的最大积极性作用、成功利用了新媒体的积极作用,这都是其制度实践的重要特色;这是制度实践中可借鉴的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