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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行政协议在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不仅丰富了公共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且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增进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协商与合作关系。随着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入法院的行政协议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面临具体理论和法律规则不足的难题。本文在此现实背景下对行政协议制度中的效力判断问题进行研究,因为行政协议纠纷的解决是以行政协议的效力确认为前提的。由于行政协议既是合同,也是行政行为,因而有关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既不能照搬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也不能照搬合同的效力理论,而学界对此还没有详细地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对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先由两个典型的行政协议案件指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要考虑协议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才能进一步解决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等纠纷,所以说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是解决行政协议纠纷的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对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进行细致地分析。首先对行政协议的特征进行认识;其次深入探究行政协议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权力与权利、平等性与不平等性三个方面理解行政协议的特殊性;最后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和单方行政行为进行比较,从而更加直观地了解彼此之间的异同点。第三部分全面、具体地讨论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首先基于行政协议的特殊性而对其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进行讨论,提出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原则,参照适用部分民法规则的观点。其次通过案例图表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行政协议效力问题的认识情况。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协议效力的规定,从主体、程序、内容、意思表示等方面对行政协议的有效标准进行构建。最后讨论行政协议的效力瑕疵情形,重点分析当前司法实务中普遍存在的关于协议无效的可能情形。第四部分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本文认为解决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了解影响行政协议效力的因素,构建行政协议有效的标准;二是明确行政协议违法后可能产生的撤销、无效等效力瑕疵问题;三是对效力判断规则的选择以行政法规则为主,参照适用部分民法规则。最后,笔者相信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政协议制度更深入、更细致地研究,行政协议的效力判断理论和规则会更加完善,行政协议纠纷会得到更加合理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