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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缘起于古罗马氏族社会后期,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民事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许多行为能力存在障碍的成年人无法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成年监护制度通过对成年障碍者的人身保护,财产管理、代理参与民事活动等方式,补足障碍者行为能力,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同时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成年监护制度具有其他社会制度所不及的制度价值,因而受到大陆法系各国的重视,现代世界各国大都设立了成年监护制度,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做出相应的改革,目前法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都已比较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囿于立法时认识水平的局限,在当时“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指导下,有关监护制度的规定比较粗糙,不便操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现有成年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并面临着新的考验,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选任存在漏洞,监护人没有辞任权,监护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老龄化社会条件下老年监护的制度空白等方面。本文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现有成年监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并针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在成年监护制度内部增设新的老年监护制度。论文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章,界定监护及成年监护的概念,性质并总结其制度功能,对传统成年监护制度做宏观上的认识。第二章,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例研究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现代成年监护制度改革,进而总结改革的趋势和共性。第三章,主要着眼于分析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以及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所面临的新的挑战。第四章,论述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对策,提出增设老年监护制度的制度建议。由于国内较少对此类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的研究广度和深度还十分有限。尚有许多问题未能求解,希求教于学界前辈及同仁。也希望自己粗浅的认识能够为今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