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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1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都和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而版权制度本身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印刷术的发明,对作品的大量而节省费用的复制成为了可能,2也就产生了版权保护的必要。3版权制度产生之后,科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对版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而版权制度也在应战之中不断发展完善。随着技术手段的不断革新以及信息扩散日益加速,相比传统的传播手段,网络从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注定要引发一场轰轰烈烈的科技革命。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完成了知识的迅速传播,建立了广阔的网络技术背景,丰富了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传播的途径。4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自身属性和典型特征引发了深远的影响以及全方位的创新。5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公众“接触”作品变的越发容易。为了适应网络技术带给版权作品保护的冲击,版权权利人开始对自己的作品施加“技术措施”予以保护。然而“技术措施”远不能一劳永逸地成为保护版权作品的最佳手段,于是,要求创设一项名为“接触权”的呼声逐渐兴起。针对版权法领域中有关“接触权”存在与否的争议,笔者在文章中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论文的第一章,笔者先是引入了对“接触权”产生的背景以及其含义的介绍,直观地将有关“接触权”问题的争议展现给读者,并且开门见山地引入有关“接触权”的不同的含义界定。同时,笔者论述了当下学者们对于“接触权”创设的不同说法,着重引入了相关支持者的立论。与此同时,笔者将这些赞同的观点同反对的意见予以横向比较,驳斥了学者们坚持的“接触性技术措施是“接触权”存在的基础、以及“‘接触权’是版权法专有权利体系的固有权利”的说辞。同时,澄清了有关学者对于“权利”和“权力”两者之间在法理意义上的区别。第二章,论述“接触权”不能纳入版权法专有权利体系成为整篇论文的重点。在该部分,笔者采用了正面说理以及反面批判的论证方式,结合国内外发生的典型案例,批判了有关“接触权”存在的法理依据和正当理由在版权法专有权利体系下是难以立足的,从而说明了有关“接触权”存在的论调是难以自圆其说的。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或是将来的版权法体系都不可能接纳“接触权”成为其具体内容。在文章的最后章节,笔者立足于“接触权”存在与否的争论,发散地展开思路,希望文章本身不仅仅停留在对于“接触权”本身的认识之上,通过对于国内外案例的分析对比,以及对于创设“接触权”于版权专有权利之下的批判,笔者希望本文可以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有所借鉴意义,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学者们,都可以从中得到启发,以便更好地保证我国的版权法体系得以不断地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