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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国高等法院系统为考查基点,研究法国近代早期爆发的福隆德运动。论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序言部分集中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福隆德运动研究述论。根据各个时期的研究特点,可以将福隆德运动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即谴责时期(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争论时期(19世纪至20世纪60年代)和反思时期(20世纪60年代至今)。第二,与本课题相关的几个问题。 正文分为两章(第二章至第三章)。第二章主要从高等法院系统成员的身份、高等法院系统与王权政府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对福隆德运动爆发的原因进行动态分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高等法院系统成员的身份特征决定了该系统与王权之间的合作与斗争,也决定了福隆德运动中该系统的行为方式。法国封建制度下,王权政府和高等法院系统之间权力的模糊和混乱导致二者的矛盾从最初的伏笔,经过几个世纪的积累,最终以福隆德运动的形式全面爆发。 第三章主要以高等法院系统作为参照系,述论福隆德运动发展过程及其影响,揭示高等法院系统行为方式的矛盾性特征。总体而言,福隆德运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起始于1648年6月30日,终止于1649年4月1日,其主要特征是高等法院系统通过各种途径实现传统主义的回归。第二阶段起始于1649年夏,终止于1652年10月,其主要特征是高等法院系统在贵族福隆德运<中文标题>=动中游离于各个党派之间,尽力贯彻传统主义精神。福隆德运动结束后,该运动的副产品——福隆德原则促使法国封建绝对君主制度走向鼎盛。 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通过对福隆德运动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结论,即福隆德运动深刻体现了法国封建君主制度在演变过程中的社会矛盾,该运动是一场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力斗争,在法国历史发展长河中的地位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