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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虽然我国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传统的家庭文化,也符合婚姻法的基本伦理,但是这种法定财产制是基于夫妻关系属于通常状态下的财产制度的适用,忽视了婚姻关系中非常态下存在的现实状况。一项科学化、规范化的法律制度必须紧扣社会现实的需求,紧跟时代变化的脚步,从而避免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相关纠纷的增加。所以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就是为了涵盖婚姻家庭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同时也能有效应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基于上述理由,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对比研究,采用价值分析法对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剖析,并以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域外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此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同时,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理论上为构建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提出了个人建议,对于构建和谐家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所得观点,希望能对现实立法起到积极作用。本文除引言与结语部分外,共四个部分,约2.5万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该部分主要是阐述了两个典型案例,并对由此引发的婚内分产在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探究了其因缺乏体系化制度的支撑而存在的缺陷,认为有必要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第二部分,非常法定财产制之基本理论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特征、类型、价值取向等内容。首先阐释了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和类型做了介绍;然后对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认为其不仅能实现家庭保障功能,还能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最后从实现男女平等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探究了设立该制度的价值取向。第三部分,域外非常法定财产制之立法考察与评析。该部分首先对瑞士、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进行了介绍,接着从立法模式、立法结构、请求权主体、终止原因和适用的法定情形五个方面着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比较和评析,权衡利弊并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来阐述值得为我国立法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我国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设想。该部分主要从非常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法定情形、申请人资格、适用的程序和方式以及适用的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对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构建既关注了实践中的立法现实问题,也可弥补我国的立法缺失,以期构建一个良性的制度机制,完善婚姻立法,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