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环境问题频现,环境风险蔓延,环境危机加剧,环境纠纷与矛盾越发增多,急切需要借助司法途径来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可是,我国的环境司法却表现得有些无力,在环境保护实践中背离了其理论先导和思想指引—环境法价值。如何准确、理性地分析其背离的原因,如何使环境司法回归环境法价值的轨道,在环境法价值的指引下有效地发挥环境司法的作用与功能,实现人类生态环境的完美极致境界—天人合一,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探讨和研究。本文从对环境司法及环境法价值的阐释切入论题。首先,分析环境司法的涵义,认为环境司法是指和环境有关的司法活动,即司法机关按照环境法律明确规定的职责、权限及程序,解决案件纠纷、化解矛盾的过程。也就是司法在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功能及作用。其次,对环境法的价值进行了界定,认为环境法的价值就是环境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环境需要的一种满足或者说是有用性。作为特殊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范围及自身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环境法的价值除了具备法的价值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价值,即环境正义、环境秩序、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观。最后,阐述了环境法价值对环境司法的思想保障和价值指引意义。本文对我国环境司法背离环境法价值的表现进行阐述,以求发掘影响环境司法发挥应有作用的症结。认为环境司法主要在四个方面背离了环境法价值,即在诉讼环节中背离了正义价值,处在风险社会中缺乏安全价值,利益权衡间轻视了可持续发展观,在权利认定上忽视了秩序价值。接下来对这些问题表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探寻。认为导致环境司法背离环境法价值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即现有环境相关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依据,现代唯经济增长意识的强化,传统的行政权力本位的奉行,司法功能固化致使司法能力有限。针对我国环境司法背离环境法价值的表现及原因,提出了使环境司法回归环境法价值指引轨道,发挥环境司法(主要是指环境诉讼)应有功能的四点建议。即完善环境资源相关法律,做到环境司法有法可依,以彰显环境正义。遵循风险预防原则以确保环境安全。利益权衡间,衡平好各种冲突,以求得人与人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在面对日益增多的环境矛盾与纠纷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有效地化解冲突以维护环境秩序。不断提高综合审判能力,拓展司法功能,落实司法独立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提升法官的环境法律知识水平、环境法素养及审判技能。在解决环境纠纷时,将环境公平正义、环境安全、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等环境法价值贯穿于整个司法程序中,实现人类利益与生态利益的统筹协调,以便达至环境法价值的完美极致境界—天人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