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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者,天下之公也。当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税制改革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税收都坚持国库中心主义,税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国库收入,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也主要局限于强调纳税人负税的问题,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常言道,民乃国之根本,没有人民,何谈国家。按照严格定义来说,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都是由千千万万纳税人组成的,它是一个共同体,只是纳税人有多有少,国家有大有小。所以一个国家努力发展经济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为了纳税人的利益。于此古语有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能为了税收而罔顾纳税人的尊严和感受,随着纳税人权利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纳税人权利体系的构建逐渐得到了法学家和人们的广泛关注。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对税制改革新要求,税务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案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着重强调了纳税人的权力体系构建,我国现行的征纳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对抗性,该法案出台的目的就是促进此种不和谐关系的转型,从而建立一个平等的、互相合作的行政法律关系。通过对本法的分析,笔者发现该法在保护纳说人权利方面着墨颇多,更加重视原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但许多条文在面对当代复杂的税务工作仍然捉襟见肘,许多在国外实行已经很成熟的税收措施并没有涉及,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纳税人权利义务理论体系。第二部分,详述了征求意见稿中对纳税人权利体系的改进,强化了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完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具体法律规定。第三部分,指出了在税收征管法中纳税人仍欠缺保障的一些权利,如纳税人诚信推定权的缺失、涉税信息安全权等。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税收征管法提出了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对完善纳税人权利所提出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