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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大陆法系通说认为,约定解除不是真正的合同解除;一般认为真正的合同解除是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法律赋予受损害方在相对方违约的时候保护其利益的方法,它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措施,它能使受损害一方及时减少甚至消除因相对方违约而导致的损失。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民商事各个领域都存在着契约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会出现合同解除的问题,但是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式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为研究对象,从合同法定解除的实体条件、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等角度,比较深入地研究了中外现行法律中关于合同法定解除规定的异同。弄清楚了中外法律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异同,才能依据我国国情有针对性的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所以在合同法定解除这个问题上进行比较分析是必由之路。
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概述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含义、合同法定解除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关系以及中外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概览。第一章主要明确了本文所比较研究的合同法定解除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本文所重点比较的中外法律立法现状。第二章主要是中外法律中合同法定解除的实体条件的比较,通过分析比较得出可资我国借鉴的方面。第三章主要是中外法律中合同法定解除的行使程序方面的比较,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行使程序的一些建议。第四章主要是中外法律中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比较,也提出了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法律后果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