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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自首是一个很重要的量刑情节,适用后可以酌情对犯罪人进行从轻处罚。自首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以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存在于我国刑法体系之中,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我国自首制度发源于夏朝,已有上千年历史。虽经朝代更迭、岁月浸染,但其所蕴含的“德主刑辅”、“性善论”等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思想依然闪耀着熠熠光华。新中国成立后,这一制度又得到了新的完善和新的发展。1979年刑法典对“自首从宽”的刑法原则作了抽象规定,1997年刑法典则第一次明确了自首的法定概念。从总体上看,我国刑法把自首划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在立法上采取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自首适用中的一些争议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多次就配套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完善,初步形成了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文件以及最高法部门文件等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适用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件错综复杂,已有的法律制度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情况。就自首相关的一些疑难案例,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中也很难找到明确答案。经常出现同一类案件,不同法官审理很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不仅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因此,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自首制度的内涵,本文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等自首成立要件入手,对“形迹可疑”型、“滞留现场”型、“亲友介入”型、“再次归案”型、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双规两指”期间自首的认定以及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相关问题等进行具体分析,找出争议所在,阐明现象和本质,对自首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法律适用作一些有益的探讨,并深刻反思我国自首制度在人性救济、研究方法以及犯罪预防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明确提出当前我国自首制度的一些设定和所鼓励的一些做法,具有过于功利的色彩,难以起到对人性的救济作用;关于自首制度的研究方法,偏重于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自首适用中的一些法律拟制和异化现象不利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等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亟需对我国的自首法律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完善,对越权解释、相互矛盾或是偏离立法原意的条款作出修正,同时还要对自首成立的一些争议和焦点问题在法律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对“自动投案”的价值作出单独评价或具体规定、新增设“首服”制度、对涉及“罪行”的相关问题作以具体明确等等,以促进自首制度的准确适用,推动我国法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