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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侵犯财产犯罪层出不穷,我国刑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山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类同性,均侵犯了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而犯罪行为又多有交织之处,容易干扰到司法者对犯罪的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对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准确的定性以及如何对犯罪形态进行准确的认定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因此财产控制关系理论应运而生,国内外均有不少学者进行过研究。由于国内外财产控制关系的理论缺乏对一些共性问题的研究,不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判断,因此难以面面俱到。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研究,试图找寻一些对于财产控制关系判断有利的规律性结论,以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本文对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关系的阐述,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财产控制关系的界定和种类。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需要从概念开始,笔者通过对刑法理论上对人控制财物的关系进行论述,得出财产控制关系的概念,并界定二种财产控制关系。第二部分是由于刑法理论上基本将财产控制关系等同于财产上的占有。虽然占有行为与财产控制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笔者仍认为有必要对二者的区分进行探索,以更好地说明二者关系,更准确对财产控制关系和占有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我国刑法的侵犯财产犯罪中,财产控制关系体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说财产占有问题是研究财产控制关系的关键问题,而占有问题在刑法和民法上存在较大的相似和区别之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上一些刑民交织的疑难案件,容易使司法者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相混淆,不利于司法判断,因此必须对二者进行区分。此外,还对占有与持有、所有等概念进行区分,以说明刑法上占有的性质。第三部分是从各国学说出发,论述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占有,以对侵犯财产犯罪准确定性。笔者认为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犯意应为占有这种事实上控制支配状态,不需要基于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其次,需要将一些不合理的例外状况进行限制,当所有权和其他本权与财产秩序相矛盾时,必须从社会一般公众的角度进行判断。第四部分是刑法上占有的认定。应从占有意思、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状态、社会一般公众的观点等方面认定刑法上的占有,同时根据占有的主客观要素对存款、财产凭证、遗忘物等特殊财物的占有进行分析,以充分论证根据主客观要素认定占有的准确性。第五部分是财产控制关系对侵犯财产犯罪定性和犯罪形态的影响。从财产控制关系上看,侵犯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个过程,一是行为人破坏他人的财产控制关系,使得他人脱离对财产的控制;二是在破坏之后随即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控制关系,使财产不为他人控制。由于行为人的目的为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其如何破坏他人的财产控制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的第二阶段行为即是否建立起了自己或第三人实际控制财产的关系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犯罪既遂或未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