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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起,再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2年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法定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并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开展。与此同时,通过借鉴先进发达地区开展社区矫正所总结出来的经验,全国各地也都在对实验社区矫正进行“本土化”,因此很难避免因为经济、人口、教育等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成功经验无法运用的困境。文章通过走访调研以及对比研究,总结出来湖南省洪江区目前暂时无法通过已有成功经验解决的主要问题,并通过研究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现状以及对比美国的成熟经验,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对策。本文结构分为四个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文章选题背景、相关研究动态和文章写作的目标和意义。第一部分介绍社区矫正的概念与现状,包括社区矫正的概念,我国社区矫正现状,以及重点介绍美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现状。通过理解社区矫正的概念,以及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现状,来把握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切实状态。并且利用笔者在美国期间获取的第一手的美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资料,来介绍和分析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及相关制度运行的状况。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社区矫正几个典型的试点单位的经验。“北京模式”主要是强调司法和刑罚的严肃性且社区保障安全;“上海模式”则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参与,注重帮困解难;“江苏模式”主要是利用社会化网络科学技术进行管理。第三部分,总结出湖南省洪江区目前暂时无法通过已有成功经验解决的主要问题:审前评估程序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问题、矫正工作繁杂且矫正队伍整体状况问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问题和社矫经费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和对策:1.从各方面完善调查报告,使其更有针对性,以及在调查报告制度中加入担保制度;2.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权,甚至警察编制;3.针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未成年人犯的管理、未成年人犯的保护、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的矫正队伍建立相应制度:4.明确财政预算与创造性的“自给自足”等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