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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我国也不例外。包括性别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相貌歧视、学历歧视等就业歧视问题依然不时见诸报端,而且新的歧视(如血型血液等基因歧视)又布满了人们的视野,严重地限制和侵害了公民的就业平等权。就当前来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有反就业歧视的原则性条文规定,但没有专门的反对就业歧视法律,尤其是尚没有明确的法规来保障基因异常者的劳动就业权。从立法角度开展的积极举措,对于保障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通过比照英国、美国、欧盟等西方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反就业歧视立法,以保障地中海贫基因携带者就业平等权为视角,深入研究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首先对就业歧视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辨析,指出就业歧视是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第二,对我国就业歧视现状进行了分析,分类指出了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疾病歧视等几种常见就业歧视现象,并突出目前新出现的基因歧视现象并分析其主要成因——隐私权的制度性保护缺位。第三,对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法理依据和必要性进行了阐述,介绍了英国、美国、欧盟的反就业歧视立法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根据对我国反就业歧视法规的现状分析,指出反就业歧视法规建设在适用范围、概念界定、机制建设、法规体系等四方面的不足。本文认为,要保障我国公民平等的就业平等权利,应加强反歧视法律的教育,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反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和处理争议的专门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反歧视立法体系、明确反歧视立法内容的方法,解决当前困扰我国的就业歧视难题;应当依照宪法和法规对有就业歧视性的文件进行清理,加强对就业歧视执法和检查监督的力度,扩大反就业歧视的法律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