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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被害人承诺问题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刑法学者所十分关注的问题,而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并未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较为明确的规定,立法者仅仅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这两种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问题就现阶段的司法实践而言,只能作一种超法规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而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深入贯彻落实以及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领域对于人权保障问题的不断重视。使得我们认识到我们应当在不断完善刑事立法的同时,不断加强对于个人私权利的保障。在这种大背景下,主要源于大陆法系刑法的被害人承诺理论便映入了我们的眼帘。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理论的基础上,不断的加深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并引入中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问题。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便达到从根本上解决相关的理论及实践难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论述,并进一步对于该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阐述:在第一章中,笔者将着重对于被害人承诺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此外还将对其在两大法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作用进行充分的阐述。以便使大家对于被害人承诺理论有一个相对比较直观的认识,了解不同类型的被害人承诺所起的作用以及其分类依据。另外,还将对两大法系中的被害人承诺进行详细的介绍。在第二章中,笔者将对被害人承诺的法学理论依据进行细致的探讨。在对现阶段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本质学说进行深入阐述的基础上,表达笔者关于被害人承诺本质界定的主张,并充分进行论述。在第三章中,在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界定的基础上,笔者将从被害人承诺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层面对该理论进行剖析,主要从主体性要将、主观性要件、时间性要件三方面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对被害人承诺的限制性要件进行论述,其主要为承诺的法益性质、法益范围两个方面。在第四章中,笔者将从犯罪构成理论的侧面出发,在对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进行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源于国外的根植于他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承诺理论进行研究,通过研究从而解决该理论应该如何植入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在解决总则中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植入问题后,笔者将围绕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与被害人承诺理论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如:拐卖妇女罪、医疗犯罪与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植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