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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严重侵害自然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其主要侵犯的不仅仅是人身健康权,更是作为自然人而存在的性权利,尤其是性自主权,因此自古至今都是各国刑法所规制和打击的对象。二次大战后,以英美、德法为先头的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其对强奸罪的规定和判例,把刑法的保护范围从妇女的性权利扩大到了所有自然人的性权利上。这些国家的根本做法,是把“强奸”行为从单纯的生殖器与生殖器之间的插入与接触,延伸到包括口部、肛门等能够发生插入行为的性器官。2012年,与中国同属于儒家文化圈的韩国,也采用了上述国家的做法通过设定“类强奸罪”,把所有自然人的性权利纳入到了刑法保护范围。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刑法仍处于落后于滞后状态,仍把包括男性、性别转换人士的性权利的保护排除在外。笔者认为,与中国在文化理念上具有诸多共通性的韩国,打破传统观念并将其体现在国家刑法上的做法对我国具有充分的借鉴性和参考价值。鉴于此,本文从我国强奸罪规制与现实中强奸罪犯罪对象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出发,与韩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认定和规制相互比较考察韩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立法体系,以及强奸罪的具体规制对我国是否有充分的借鉴意义,进而提出重构强奸罪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重构的设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正文部分主要分为以下内容:第一章,是绪论。该部分阐述了选题背景、研究本论题的意义及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第二章,是对强奸罪的概述。该部分主要界定了性权利的概念,并对强奸罪及其特征进行了界定。之后分析了各国刑法中的强奸罪立法趋势,提出了强奸罪立法的国际与历史趋势。第三章,对我国强奸罪相关问题进行了概述。该部分主要从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对强奸罪的界定、规定、犯罪认定等角度,对强奸罪在我国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揭示我国强奸罪的主体设定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对韩国强奸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概述。该部分主要从韩国相关法律体系对强奸罪的界定、认定等立法方面予以分析,结合韩国大法院的相关判例,分析强奸罪在韩国法律体系中的立法本意和价值定位为同我国相关体系进行对比进行了基础性分析。第五章,对中韩两国法律体系中的强奸罪主体及认定等问题进行比较。该部分通过中韩具体法律法规和判例适用的比较分析出韩国在强奸罪客体认定上值得我国借鉴的先进之处,确定本文的论点:充分借鉴韩国先进立法理念,应将所有自然人的性自由权利纳入到强奸罪的调整与保护范围。第六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关于强奸罪规制的部分建议。该部分基于前文得出的结论,首先确定了韩国强奸罪立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大前提,进而提出了建构完善的立法框架、提高立法技术、扩大强奸罪客体范围,以及新设“类强奸罪”等具体的借鉴方案。第七章,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