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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在作为股东经营工具的同时,也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博弈与平衡的舞台。协调各方利益以及制衡各方权利首先是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完成的。然而,一旦处于相互制约关系中的一方滥用权力,而另一方又怠于行使监督权,内部协调机制往往失去效力。当诸利益失去平衡,公司内部机制无法化解利益冲突时,纠纷必然产生。利益受损方行使提诉权启动司法程序引入公权力救济受损权利,以期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但是,倘若原告股东非为公司利益恶意提起诉讼,损害被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利益,救济被告权益将成为制度设计的目的。担保提供制度作为被告应对原告股东滥用诉权的防御手段,为各国立法所采纳。本文主要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为研究对象,着重探讨担保提供制度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中所发挥的作用,将二者进行整体考量,进而对我国公司诉讼担保的制度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及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我国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司法困境,并由此引出笔者对于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的认识及研究目的。正文部分包括三章,其中:第一章分析我国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我国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的现状,包括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第二节主要根据前文所述现状归纳我国诉讼担保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肯定担保提供制度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的必要性。第二章介绍域外关于诉讼担保制度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日本公司诉讼担保制度,分析担保提供制度的意义,强调以恶意作为法院裁量基准,将各类公司诉讼中的担保提供制度纳入整体考量范围。第二节介绍以股东代表诉讼费用担保为视角,介绍美国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第三节对美日公司诉讼担保制度进行简要评析,指出美国和日本在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立法理念上大有趋同趋势,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存在差别,为完善我国诉讼担保制度提供制度基础。第三章提出完善我国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的个人建议。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是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借鉴域外法律规定,提出我国增设股东代表诉讼担保提供制度的必要性;第二节提出无论是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亦或是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担保制度必须要以原告具有恶意为前提;第三节明确主观判断之外的其他具体制度规定,包括担保对象、担保数额以及担保时间的确定。文章最后为结语部分,笔者再次强调本文观点:我国目前应从整体出发,构建公司诉讼担保制度的统一框架,明确主观判断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诉讼担保制度在平衡股东利益与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之间应有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