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及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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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个十分古老的罪名。在现今社会,强奸罪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罪名之一。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女性性强制行为,男性同性性强制行为,婚内强奸行为等不同于传统类型的强奸犯罪行为。并且由于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修正中分解、取消了流氓罪,对原本可以囊括在流氓罪中的此类行为并没有作相关立法处理,因而使此类犯罪行为在刑法上完全处于空白状态。这个现象如若长久存在,必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由此,我国现行强奸罪立法的重构工作势在必行。本文基于对我国强奸罪立法缺陷的完善的思考,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正文通过四个部分完成了对我国强奸罪立法缺陷的论证和立法重构方案的设计。第一部分是强奸罪的概述,通过对强奸罪的立法起源的考察和立法理念的梳理,来使我们对强奸罪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强奸罪的立法目的有一清晰认识,以便于我们准确理解和定位强奸罪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强奸罪立法概况的概述和我国强奸罪立法缺陷的论证。首先通过梳理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强奸罪相关立法,发现1997年刑法对流氓罪的修正使刑法产生了对一些性犯罪现象的立法空白。然后详细论证了我国强奸罪的立法缺陷。主要论证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三个方面的缺陷。犯罪对象的缺陷是明确的性别设定,使部分男性受害人难以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男性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刑法的有效保护;犯罪主体的立法缺陷是女性主体和丈夫主体被排除于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外,使此类主体实施的强奸犯罪案件无法得到刑法规制;犯罪客体的缺陷是男性的性权利没有得到刑法的承认和保护,使男性性权利暴露于被侵害的风险中。第三部分是基于上一部分对强奸罪立法缺陷已有论证的基础上,对采用立法重构方式来完善强奸罪的立法缺陷的必要性的论证。法律的缺陷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立法重构等方式来解决。但由于强奸罪的立法缺陷本身难以通过法律解释的手段来缝合,而且这一缺陷如不缝合将导致很多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本文主张我国强奸罪应进行立法重构。第四部分是在上文的基础上对强奸罪的立法重构的具体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重构建议。在这一部分首先对西欧的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国的强奸罪立法进行了考察,搜索对我国立法工作有益的经验和成果。之后继续分析了国内其他学者已提出的强奸罪立法建议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在原罪名基础上修正的主张,并按此思路提出了重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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