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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在重庆签订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即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以下简称ECFA),2010年9月12日ECFA正式实施。1该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的经济往来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据ECFA第十条规定,双方应尽快在投资领域、争端解决领域等进行磋商并尽快达成一致意见。鉴于两岸敏感而又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以往的区域性及国际性经济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做法很难完全适用于两岸之间的贸易争端解决,而海峡两岸现存的争端解决安排无法充分满足两岸日益频繁的商贸往来发展需要。因此,只有通过分析研究既存的区域性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安排及国际性经济贸易组织争端解决安排的基本内容,再结合两岸经济贸易交流发展的实际状况,才能找到既满足两岸发展需要又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使其成为助推ECFA有效实施的助推器。本文在分析ECFA签订前后海峡两岸现存经贸争端解决安排的现状及不足的基础上,得出构建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实性和必要性。经过对比研究CEPA、WTO、 CAFTA、NAFTA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反思CEPA争端解决安排中的模糊规定,借鉴WTO争端解决安排中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CAFTA争端解决安排政治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争端解决模式,NAFTA争端解决安排中分散的争端处理模式等分别论述了它们在争端解决方面的先进性以及可借鉴之处,提出了构建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思路及其具体制度安排。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如何在ECFA体系下设计出满足两岸实际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ECFA签订前后两岸间有关争端解决安排的内容及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两岸日益频繁的经贸往来需要构建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ECFA本身也对建立争端解决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得出了ECF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现存全球和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对比研究,通过分析中国签订的重要区域经贸安排CEPA和CAFTA以及全球性的经贸安排WTO和NAFTA等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出各经济合作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特点,并分析其对构建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可借鉴之处。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述构建ECF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具体安排。在前两部分研究基础上,结合海峡两岸经贸往来的实际状况,提出ECF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可以采用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及争端解决程序的具体运作,为高效合理地构建ECFA争端解决机制规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四部分论述了新签订的《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安排对ECF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影响,包括对ECF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原则、构建模式、具体程序设计的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