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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不仅带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也带了新型的侵权案件,近年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引发的产品责任侵权案件、松花江水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对我国侵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类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案件,这些案件中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且地域分布广,侵权损害结果与致害者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损害结果的发生时间跨度久甚至存在较长的潜伏期。此类新型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的救济对现有侵权法规则带来极大的挑战。在现有的侵权法规则下,受害人若要通过诉讼程序获得相应赔偿往往会受到诉讼程序复杂和诉讼时间漫长的制约,若损害赔偿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得到赔偿,往往会由损害赔偿纠纷演变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此时政府往往选择运用行政权力解决此类问题。如何运用司法程序妥善解决此类侵权损害赔偿,让原本应由法律来解决的问题由法律自身去化解,这些问题对我国现行侵权法制度提出了难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学者提出引用美国的市场份额规则来解决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正式基于这一社会现实,运用何种规则应对解决新型的侵权案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本文从市场份额规则这一规则入手,对市场份额规则的起源、适用条件和诉讼模式进行了研究,从法理基础对市场份额规则进行了分析解读。结合我国社会现实和现有法律规范、制度,论述了我国适用市场份额规则解决侵权案件的必要性和市场份额规则如何与我国现有制度相协调。将域外解决此类侵权案件的规则适用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中。本文围绕以上问题展开架构,首先从美国各州的典型判例入手,分析市场份额规则的产生和确立,进而确定市场份额规则适用的条件和诉讼模式;其次,侵权责任基础、因果关系、矫正正义等我国侵权法理论的角度分析市场份额规则的法理基础,又将市场份额规则与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制度、民事诉讼制度相比较协调,寻求制度间的共性;再次,从我国社会现实着手,分析我国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从立法、司法和司法领域分析我国现有制度下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障碍;最后,试图为中国侵权法在侵害人不明的大规模产品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在我国侵权法体系中如何引入市场份额规则,从立法定位、诉讼模式等方面详细阐释了具体如何引入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