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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优质廉价的劳动力使许多外国企业试图利用这一资源解决自己的生产力问题。中国本土代工企业的发展使得更多的外国公司开始选择相较于投入生产线更为经济的方法扩大产量,即定牌加工(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这种国内加工方依国外委托方的要求加工和交付国外委托方指定商标的产品,并以此获取报酬的国际贸易模式,为国内代工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推进力。但同时,涉外定牌加工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在委托方提供的商标在国内已经被注册使用在类似或相同的产品上时,代工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涉外定牌加工商标纠纷的最新判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定牌加工为切入点,探讨商标使用行为界定和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性质两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第二部分概括了本案的二个争议焦点: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和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性质。第三部分,针对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指示商品服务的来源,识别性是商标权制度的核心。应当从积极的商标使用和消极的商标使用两方面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界定。第四部分,针对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进行了剖析。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性质是解决涉外定牌加工商标纠纷问题的关键。通过对涉外定牌加工生产产品、贴附商标和交付货物三个阶段的行为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涉外定牌加工行为并没有使社会公众与被控侵权商品产生接触,不能构成销售,也不会使国内相同商标的识别功能受到损害,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五部分是结论。在这一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梳理和概括,针对本文中心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纠纷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