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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中美两国判决书的互文性进行对比研究。互文性是每个文本或语篇都具备的重要特征之一。经过对文献的参阅,从互文性角度对中美两国判决书进行对比研究尚属空白。本文旨在对中美两国判决书的互文性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中美两国判决书各自的语言使用特点,从而揭示在中美两国法庭审判中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本文基于辛斌的具体互文和体裁互文两种分类,从批评性话语分析视角,对语料进行收集和统计分析,并详细介绍了语料中所使用的互文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和比较隐藏在中美两国判决书中两种互文分类使用上的相似和不同之处,从而揭示两国的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在中美两国判决书中常使用三种主要的互文手段,陈词滥调、参照和引语。其中,陈词滥调所使用的频率最高,但中国判决书较之美国判决书程式化的程度更高。而且,两国判决书在引语的来源、引语的类型和引语动词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两国判决书虽都存在体裁的混合,但中国判决书有着严格的格式要求,法官先从法院、控方、辩方三个角度叙述案件,然后说明论证判决结果的合理合法性,在其判决书的不同阶段所使用和出现的体裁大致相同。而美国判决书并无严格的格式要求,每篇判决书在整体上就像一篇大的议论文中包含许多小的议论文,法官先以时间为主线叙述当时所采取的法律行为,然后分别说明论证其合理合法性。同时,尽管在判决书中中美两国法官所采取的主体位置不尽相同,但两国法官都是通过不断地变换主体位置来实现不同的法律功能。总的来说,两国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势不对称,即法官相较之诉讼当事人拥有和支配更多权力。但由于两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文化的不同,中国法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而美国法官常常扮演消极中立的裁判者的形象。而且,中国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似乎更具阶层性,美国的法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势关系似乎更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