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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业日益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金融集团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也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股权关系,在集团成员间往往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所谓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是指金融集团内各关联主体所实施的不管是否需要支付的交易行为。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严重影响金融秩序。有鉴于此,许多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都针对金融集团的关联交易问题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集团及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现实状况及立法状况,并主张在借鉴各国家(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为了保证金融集团关联交易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我们必须对金融集团关联交易行为加以明确规范。首先,在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中应树立交易安全优先的原则;其次,应明确界定各个相关概念,具体包括:关联交易的概念、关联交易的种类、关联交易主体的范围等;再次,应从金融集团的治理结构入手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在金融控股公司内应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由它负责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状况进行监督,并对集团关联交易风险进行总体评估;然后,必须完善金融集团的信息披露制度。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仅是指集团内部的报告制度,还包括金融集团对客户的披露义务和对监管机构的报告义务;最后,必须加强对于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外部监管。而当务之急则是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以加强各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并通过资本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关联交易风险的认定和评估以及特定关联交易的数额限制等手段,共同行使好对金融集团关联交易的监督权。而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关联交易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必须加以严惩。当然,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