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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外形外表设计。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近年来,我国外观设计申请数量增幅巨大,如何优化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合理降低外观设计申请的数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分析我国的外观设计制度和现状出发,讨论了各国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对我国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的进一步优化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外观设计的概念和客体的排除,并对我国外观设计申请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居世界第一,但是我国外观设计的水平不高,“垃圾专利”的存在对企业、社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且不利于行政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日本、韩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制度的规定,并进行了比较分析探寻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世界各国(地区)对于成套产品的合案申请,可以大致分为如下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设立成套申请制度的国家,例如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美国、巴西;第二类是有严格规定的成套申请制度,例如日本和韩国;第三类是规定较为宽松的成套申请制度和多重保护制度,例如法国、澳大利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关联外观设计申请制度,系统的介绍了有代表性的日本、韩国、和美国的具体规定。第三章系统的介绍了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前后我国的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与实践的比较。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前,我国仅允许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为同一小类的成套产品进行合案申请,对于关联外观设计不允许合案申请,从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中,成套产品合案申请的类别要求放宽至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中的同一大类,并引入了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关联外观设计制度,从而部分的解决了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实践中的问题。第四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的建议。本文认为,应当通过授权程序中申请文件提交形式的规范化、明确界定“独立的使用价值”、放宽成套产品合案申请的限制、放宽关联设计合案申请的限制几个方面对我国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进行全面完善,以有利于申请人并提高行政资源的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