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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一项法定权利。考虑到劳动者的实质弱势地位,法律授予其预告辞职权,以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预告辞职权的设立体现了劳动立法对于劳动者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确认与保障,有着独特的存在价值。预告辞职权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可谓坎坷的发展过程,是整个社会发展的缩影。当前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广泛而自由的预告辞职权,实质限制较少,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论文通过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基本理论和立法现状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同时借鉴域外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对完善我国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论文共两万多字,分为四个部分,现将各部分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预告辞职权制度有关基本理论。主要分析了此项权利的内涵、性质、价值,通过这些分析明确预告辞职权制度的独特价值与存在必要性。第二部分,域外有关立法及启示。此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德、日、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与地区的预告辞职权制度立法概况及评析,为我国预告辞职权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我国预告辞职权制度立法及评析。通过分析我国预告辞职权制度的发展脉络,明了我国当前预告辞职权制度设计的历史因素。同时介绍了当前我国预告辞职权制度的具体规定,并着重分析了我国预告辞职权制度的缺陷。第四部分,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了完善我国预告辞职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倾斜保护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并且将这些原则具体化为五个方面的建议:第一、适用范围的完善方面,建议调整预告辞职权的适用范围,即预告辞职权制度完全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条件地适用于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第二、预告辞职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方面,建议考虑劳动者的实际差别,对劳动者进行分层,授予不同层次的劳动者不同的预告辞职权;第三、在预告期的完善方面,主张借鉴法国的立法经验,预告期来源多元化,允许劳资双方约定预告期,以达到强制性与自治性的和谐统一;第四、服务期及违约金规定的完善方面,主张适当放宽服务期及违约金约定,允许用人单位就户口、解决配偶就业等福利性待遇,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第五、法律后果的完善方面,主张立法需要明确规定依法行使预告辞职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其次需要限定劳动者违规预告辞职情况下的赔偿额度,应以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同时不得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