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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司中,由于公司制奉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决策权大多掌握在董事会和经理层手中。因而,在控制公司和制订公司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大多数股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这导致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不能落到实处。通常情况下,股东是远离公司的,假如没有相应规则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信息的话,公司对于股东就是一个巨大的“黑匣子”。为了防止股东的投资权益遭受侵害,公司的游戏规则中确立了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利。比如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参与经营管理权等。而股东行使上述权利,是以获取充分信息为前提条件的。由此可见,公司信息的获取对于股东利益的实现是多么重要。并且对于股东而言,公司信息资源的价值性使得股东知情权与股东的其他权利逐步分离,股东知情权取得了独立地位。然现行公司立法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中侧重于从公司负有向股东提供信息的义务角度进行规范和研究,股东自行获取信息的权利行使角度的研究显得较为薄弱。赋予股东知情权,特别是股东自行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使得一般性法律原则能够在公司法上得到有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股东的权利意识,有利于私法精神的培育。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和判断,论文对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实现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进行了分析,以期探究公司制条件下人类利益存在的结构和内心标准。第一章,合同“知情权”的产生根源、价值及发展历程。本章主要探讨了知情权的公、私权划分的具体内容,合同知情权的经济基础和制度表现,现代合同知情权的思想根源、法律基础和法律价值。从行文的逻辑体系上看,本章是后面各章的基础铺垫。作者认为,由于传统思维方式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们对私法上知情权的需求和进行规范的渴望与公法上知情权并不一样。但私法领域的知情权并非不存在。并且在资源契约化配置的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以契约化的交易方式进行的,而解决契约化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法律规制手段就是建立和完善知情权制度。本章具体列举和分析了私法上,主要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知情权制度,从而得以进一步分析现代合同知情权制度与近代合同知情权制度之间的区别,并重点论述了现代合同知情权制度是合同法律关系中附随义务的信息告知义务向信息获取权利转变的产物,以及现代合同知情权的制度价值是为了保护信息资源占有上的弱者。第二章,合同关系视角下,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本章从经济学上公司契约理论的介绍入手,首先对公司内部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从合同关系视角对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主要是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解读。既然公司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从合同角度进行分析,那么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信息告知义务在公司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必要性和表现形式又是怎样的呢?合同关系视角下,股东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上的运用和公司信息提供义务向公司信息获取权利转变的结果。进而,论文从信息不对称理论角度论述了股东知情权的理论基础,并引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属性、价值的分析。为了避免走马观花式的论述,作者将股东信息自行取得制度作为论文的研究重点,以股东查阅权为主要研究对象。本章重点论述的内容包括,以股东为中心,从合同关系视角逐一分析了公司章程的性质、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信息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的分析,论述了公司治理视角下,如何在上述公司利害关系人之间构建一个利益平衡的信息传递法律机制。第三章,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典型制度——股东查阅权制度。本章首先从介绍查阅权概念入手,分析了查阅权的权利属性、查阅权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国外富有特色的查阅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其中包括美国公司法上的帐簿查阅权、英国公司法上的检查人制度和日本公司法上的查阅权制度。进而,论文通过对不同国家政治与法律制度环境,公司治理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阐述了各国查阅权立法差异性的原因。带着这种差异性分析的结论,论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上的查阅权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认为国外发达的股东查阅权制度并非都可以移植到我国公司立法上,合同视角的分析为股东查阅权立法提供了一种普适性的方法,但同时各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也是立法借鉴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第四章,运用合同视角的分析方法对股东查阅权制度进行具体展开。本章首先论述了合同视角方法的适格性问题,以股东知情权制度中信息提供义务为研究对象,用合同视角分析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的知情关系,并对合同视角下,公司信息提供义务的不履行和救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目的是为了论证合同视角分析方法研究股东知情权制度的可行性。此外,合同视角也同样可以指导股东知情权(以查阅权为重点)立法。论文从两个层面进行了论述:一是在宏观层面,合同视角下,运用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和制度选择方法,阐述了股东查阅权制度选择的基本框架和查阅权立法的基本标准;二是在微观层面,将股东查阅权立法的宏观分析结论运用于我国股东查阅权立法的评析和建议中,对股东查阅权制度设计和重点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健全公司文件和记录的保存、置备制度,增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查人请求权制度,阐释了我国公司法上查阅范围的立法原意等。总之,合同视角对于股东查阅权立法的意义在于实现公司参与方之间的意思自治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之间的平衡。第五章,股东知情权利救济的程序化机制(以股东查阅权为重点)。股东查阅权救济的程序化机制问题上,论文首先从理论角度论述了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性质,将股东知情权诉讼定位为公法上的权利。实体法基础,基于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论文列举了知情权诉讼的实体权利类型。在程序特征问题上,论文将知情权诉讼分为单独股东知情权诉讼和复合股东知情权诉讼,并提出单独股东知情权诉讼适用特别程序的建议。通过分析现实经济生活中股东权利自救的不足和行政干预的局限性,并充分阐述了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股东查阅权纠纷处理的基本状况,包括立法上的不足和现实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存在问题,进而对我国股东查阅权诉讼的程序以及基本程序性制度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例如建立单独股东查阅权纠纷的特别程序,实施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的程序性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