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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发展史就是一部消除贫困、追求共同富裕和公平正义的历史。反贫困是人类社会自始以来的共同任务。匮乏或短缺是贫困的外显,也是贫困的基本特征。从扶贫实践来看,贫困人口的脱贫首先表现为收入上的脱贫。收入贫困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力贫困与权利贫困的综合反映。财政扶贫则是利用财政资金开展扶贫的所有扶贫行为的总称。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积极介入扶贫行动,不仅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而且是增加社会福利、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更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本文以财政扶贫的收入分配效应作为论题,结合财政扶贫实践现状,遵循“理论构建——实证分析——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开展研究。首先,阐释了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然后,系统分析了我国贫困地区农村收入分配现状,并在梳理我国扶贫政策演变历程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财政扶贫实践情况;接下来,以广西54个贫困县为例,对财政扶贫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实证研究,定量评价了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的效率,并深入剖析了相关影响因素;最后,结合实证分析结论,提出了进一步改善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效率的相关建议。主要研究成果如下:首先,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基础。财政扶贫具备收入分配功能。从路径上来看,财政一方面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改善贫困人群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提高他们的收入,或者为贫困人口提供必要帮扶,减少他们的各项支出,从而实现减贫;另一方面则是由财政支出借助中间媒介减贫。财政扶贫的收入分配效应是政府在运用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进行扶贫的过程中,对居民收入分配带来的影响和效果,本质上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这种分配效应具有双向性,既可能缩小收入差距,也可能扩大收入差距。对于财政扶贫的收入分配效应判定,除了传统的收入增长和收入差距调节维度之外,还应该包含减贫效应维度,这是由反贫困实践中的贫困线要求所决定的。其次,我国农村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财政扶贫实践。当前,我国贫困规模依然不容小觑,贫困人口相对集中与绝对分散并存,地区间的贫困差异明显,同步脱贫难度较大。贫困地区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增长最快,结构占比不断提高;经营性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但仍是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持续增长,可是与全国的差距依然明显,收入不平等问题还是比较严峻。充分发挥财政扶贫收入分配功能,有效发挥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的积极效应显得尤其重要。为此,我国财政扶贫力度不断加大,但仍面临诸多挑战。第三,财政扶贫的收入分配效应。广西作为西部民族地区,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脱贫攻坚难度大,具有典型意义。以广西54个贫困县为例,对财政扶贫的收入分配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1)财政扶贫资金收入分配的整体效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具有显著正的影响。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每增加1%,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将增长0.16%。财政扶贫资金规模则对减贫具有显著影响,财政资金每增加1%,贫困发生率可以降低0.08个百分点。不过,财政扶贫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贫困地区城乡收入差距。这意味着当前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对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效应要弱于城镇居民,财政扶贫靶向性存在一定偏离。(2)基于财政扶贫资金来源的收入分配效应。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不管是中央资金,还是地方资金,均有利于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符合理论预期。其中,地方扶贫资金的收入增长效应大于中央资金。中央扶贫资金支出每增长1%,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0.04%;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支出每增长1%,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则可以增长0.08%。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和地方财政扶贫资金都可以显著地降低贫困发生率,并且在1%水平上显著。不过,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可以显著地缩小贫困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而中央扶贫资金支出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不显著。(3)不同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结构的收入分配效应。从实证研究结果来看,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可以显著地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而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搬迁资金对于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扶贫发展资金每增加1%,农村居民收入则增长0.14%。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增加1%,农村居民收入则增加0.05%。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搬迁资金对于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影响不显著。其他专项资金每增长1%,农村居民收入则增长0.01%。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均可以降低贫困发生率,而以工代脤资金、易地搬迁资金的减贫效应均不显著。扶贫发展资金每增加1%,可以降低贫困发生率0.09个百分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增加1%,可以减少贫困发生率0.03个百分点。以工代赈资金不利于减贫,易地搬迁资金则具有减贫效应,但它们的影响均不显著。其他专项资金每增长1%,可降低贫困发生率0.01个百分点。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搬迁资金的增加均可以缩小贫困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但影响力度较小,而以工代赈、其他专项资金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则不显著。综合来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扶贫发展资金的收入分配效应比其他扶贫资金要有效,需要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做出适当调整。第四,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的效率及影响因素。以广西54个贫困地区为例的DEA分析表明,从2013年到2015年,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效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并且保持了连续增长,但是贫困县之间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的效率差异较大,地区之间的效率水平不够均衡。2014年和2015年的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出现此消彼长的变化。在每年DEA无效的贫困县中,位于规模报酬递增区域的贫困县数量远少于位于规模报酬递减区域的贫困县数量,反映出当前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面临着规模不足与规模冗余并存的矛盾。从地级市层面来看,地区间的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差距明显,并呈现出动态变化,这反映出各个贫困县财政扶贫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还不稳定,协同性还不够。基于Tobit面板随机模型的回归结果来看,与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效率正相关的影响因素主要有:贫困地区以实体经济为核心的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公路里程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通过进一步的稳健性检验发现,第一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绩效与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效率显著负相关;低保覆盖率则通过负向影响纯技术效率的路径制约了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效率;而农作物播种面积对财政调节收入分配效率的影响不显著。第五,提高财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效率的政策建议。实证分析的启示是:除了继续发挥相关影响因素的正向效应之外,应该进一步提高产业扶贫的精准性,切实保障和提高贫困人口获益水平,同时强化低保待遇的识别及动态监管。为此,提出如下建议:首先,从思想认识层面树立科学指导思想,正确看待财政扶贫事业的长期性。其次,优化财政扶贫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机制,以及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不断提高财政政扶贫调节收入分配的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