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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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周恩来总理在195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现代农业”以来,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一直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目标。现代农业是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的高效农业,需要变革“均田制”下“细碎化”的土地经营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仅有利于实现低成本、更稳定的土地经营规模化,还能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治理结构、组织化程度、运行机制、经营决策、市场渗透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不仅可以破解农业发展资本不足的瓶颈,还可以引进农村稀缺的管理人才,提高农业经营的现代化水平。受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承载的农民生存保障功能,我国目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调整“政策性”有余而“法律性”不足。基于“政策性”原因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游离于“法律性”的调整之外,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的扭曲和变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急需纳入法律的有效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从法律机制上研究如何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物权性”与“保障性”之间冲突与紧张关系,科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法律关系,平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障碍,提出完善的法律对策,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除绪论、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七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概念界定及其相关问题”。概念的准确界定是本研究的逻辑起点,诸多学术纷争的产生就与在不同语境下使用同一概念有关。本章主要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两个概念的界定展开。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界定,本章研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目的限定性、法律上的物权性与事实上的保障性等问题,认为:应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主体”界定为“农户成员”而非“农户”,“继受主体”的范围应扩展为一切单位和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用途的目的限定性的实现,关键在于严格的土地用途执法监控,而不在于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及受让人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观点,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真正有效解决农民失地风险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行“登记要件主义”,有利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交易安全,并且,只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一定的技术改造也不致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成本;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总有”理论不适宜作为目前改造集体土地运行机制的法理依据。在分析目前理论和实践界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使用泛化现象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界定为:将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公司,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将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现行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限于“承包户”之间的“合作生产”是意识形态的产物而非出于法律科学的妥当考量。本文主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问题。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研究”。本章从经济学动因、法规范分析、比较法考察等三个纬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当性进行“证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引发“圈地运动”的观点进行了“证伪”。从经济学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与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本化有利于激活农村土地资产,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提高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水平。从法规范角度分析,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受限于《承包法》四十一条的规定,文章从农民宪法权利保护、土地用途变更之防止、发包人权利保护等三个方面论证了该规定的不科学性,从而“证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规范正当性。从比较法而言,尽管社会制度各异、人均资源悬殊、土地所有制不同,在本文所考察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圈地运动”的出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无关,与地方政府能否坚持依法行政密切相关,以“圈地运动”之担忧否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正当性,难以成立。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证研究”。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的各种典型模式,分析其现实运作机制和成效,不仅可以发现入股实践对法律改革所提出的新的课题,更能启发研究者提出更加符合实际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的方案。本章实证研究了实践中影响较大的、较有代表性的“南海模式”、“郑龙模式”、“汤营模式”、“麒麟模式”、“东江模式”,分析其利弊得失,并从中提炼出了入股实践提出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法律课题,确定了本文的重点研究方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的冲突与选择等。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我们当然不能因为一味追求所谓政策取向的正确而置法律可行性于不顾。从法律科学的角度分析实践中典型的入股组织形式的利弊得失并作出正确选择,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章重点研究了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典型入股模式。认为:“股份合作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被创造出来的,欠缺法律科学的考量,与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基本原则相距甚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立法规范和制度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型”组织的法律特质之间存在难以兼容的内在冲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营利性”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相契合,其“人合性”以及较大的“自治性”更是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量体裁衣”式的灵活配置提供了较大的法律空间,有限责任公司适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公司尽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组织形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特性不相冲突,但难以产生这种实践需求。第五章“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受制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的保障功能,在农业公司中对股东进行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之区分并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差异化的配置具有必要性,但由此会产生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在利润分配、公司事务管理权和表决权配置上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与农民股东的股权具有契合性,本章运用优先股理论对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宜将农民股东的股权定位为参加、累积、剩余财产分配优先、附带拒绝权优先股;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在一定条件下应复活;农民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农民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应享有“退股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回购请求权;非农民股东对农民股东的“保底收益”承担担保责任。此外,为了解决单个农民股东行使股东共益权存在的维权能力不足和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组建以行使农民股东共益权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可行的选择。第六章“农民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平衡”。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责任财产性”与“保障性”形成明显的冲突与紧张关系,由此产生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章分别探讨了公司成立阶段、运营阶段、清算阶段的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方案。尤其对于清算阶段的利益冲突,本章在评析当前各家学说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的解决思路。第七章“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对策——以立法完善为中心”。研究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机制是本课题的落脚点。本章首先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面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鉴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性、公司法律制度的成熟性及其对现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定范围的适应力,本章认为,应该以公司法律制度为基准修改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提出了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八个方面的建议: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制度,将“初始主体”界定为“农户成员”而非“农户”,“继受主体”应扩及一切单位和个人;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限于“承包户”之间的“合作生产”的限制性规定;清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转移权属”这一明显与公司法理相悖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改“意思主义”为“登记要件主义”;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转让;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集体成员的优先权;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废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收回制度。此外,还应该正确定位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借鉴“两田制”的合理内核、实行“责任田”入股;分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文章的主要的可能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中央政策叫停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试点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入股范式得到政策界、理论界高度认可并在各地大力推行,大有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主流与发展方向之势。本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热”进行了“冷思考”,首次从法律科学的视角论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性”组织的法律特性之间的内在冲突和不兼容性,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性格相契合;第二,目前学术界研究农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较多,但研究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关系的论著较少。本文从利益冲突的视角分析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运用优先股的理论对如何平衡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的利益冲突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第三,对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过程中面临的农民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分析目前诸家学说的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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