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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以国家本位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制定法律中相对于“保护人民”,更注重“惩罚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更注重实现国家的刑罚权,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这样的思路不但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诉讼权利维护屡遭诟病,而且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也经常被忽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学界开始审视和反思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诉讼权利,然而遭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近年来,国际上被害人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发展进程的不断地加快,我国诉讼法也对被害人权益给予了一定程度关注。但是,与国际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和实践相比,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仍然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尚存在继续发展的空间)。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体系畅通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成为了刑事司法的重中之重。本文主要剖析了我国现阶段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制度缺陷,提出了完善了我国被害人保护体系的具体设想,希望能够为推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尽绵薄之力。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方法,同时采用权威的统计数据和司法机关的改革经验来加强论证的效果。本文创新之处在于通过结合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扩大自诉范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被害保护制度等纳入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之中,努力实现刑事被害人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的全面保障:其一,切实完善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其二,通过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扩大自诉案件范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及刑事被害人保险制度,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从而加强实体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