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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近三十年来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定目的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结构中最具创新性的部分,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我国要开展资产证券化运作,构建合格的特定目的机构是关键,而合格的特定目的机构的构建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有鉴于此,本文对特定目的机构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了较为系统地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特定目的机构构建的立法建议和现实选择。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阐述并分析了资产证券化的含义、特征、运作流程以及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意义。这部分通过对本文讨论范围内所涉及的对象进行简要地分析界定,为展开对特定目的机构法律问题的详细探讨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特定目的机构的法律功能在于破产隔离,确立这一点非常重要,合格的特定目的机构的构建始终是围绕着实现破产隔离这一目的的。然后分析了特定目的机构的法律性质及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这部分通过上述分析,明确了特定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所处的地位,并且引出构建合格的特定目的机构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特定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的选择和破产隔离机制的设计。构建合格的特定目的机构,首先要考虑的是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第三部分主要对公司、信托、有限合伙这三种常见的特定目的机构组织形式的运作机制及其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详细分析,并简要总结了制约特定目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在确定了组织形式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独特的结构设计实现特定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第四部分主要对特定目的机构破产隔离机制的设计作了具体分析。特定目的机构破产隔离机制的设计主要包括特定目的机构与发起人、与自身、与设立人、与其他证券化主体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的制度设计。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特定目的机构的法律构建,提出了我国特定目的机构构建的立法建议和现实选择。通过对我国特定目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和破产隔离机制设计的法律环境的具体分析,建议应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解决特定目的机构构建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专门的法律出台前,可以考虑采取特定目的信托的形式来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