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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是人们拥有美好生活的象征,也是社会继续向前发展的基础。健康权作为人类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国际公约的相关文件和一些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承认和重视。在当前国际社会对健康权的密切关注和切实保障的趋势下,如何保障幼儿的健康权成为当下我国社会的焦点。幼儿基于自身特殊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及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决定了幼儿的健康权不能仅仅停留在平等保护的层面上,还需要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实现幼儿的健康权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改革开放以来,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势头旺盛,不仅缓解了公办幼儿园的办园压力,还为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近年来在民办幼儿园中发生的一系列损害幼儿健康权益的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民办幼儿园在促进我国幼儿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幼儿的健康成长。近年来,虽然我国在保障幼儿的健康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制定了一些有关幼儿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但由于与幼儿健康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未能形成体系,使得幼儿的健康权保护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本文以当前在民办幼儿园中频繁发生的损害幼儿健康的事件,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幼儿健康权的保护问题。除去引言和结语,文章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收集并分析近些年发生的侵害幼儿健康权益的典型事件,说明在民办幼儿园中出现的侵害幼儿健康权益的现象更为突出,提出本文的写作宗旨即如何保护民办幼儿园中幼儿的健康权。第二部分,对幼儿健康权的涵义进行具体的论述。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国内学者的观点,对健康与健康权的概念进行阐释,对幼儿的健康权含义进行解析,并对幼儿健康权的内容进行分析,将幼儿的健康权区分为幼儿的身体健康权和幼儿的心理健康权。第三部分,通过对现有文献和现有的与民办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分析,笔者对我国民办幼儿园中幼儿健康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阐述,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有关民办幼儿园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2政府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的保护失效;3.申诉和诉讼救济渠道不畅通;笔者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我国民办幼儿园的准入标准低;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疏于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对我国民办幼儿园中幼儿健康权侵害的防范,笔者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提出建议:一是政府对我国民办幼儿园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设定;二是我国政府需要切实履行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义务。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民办幼儿园中幼儿健康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应以公法救济为主,辅之于私法救济,构成公法救济与司法救济兼济的救济制度。一是通过公法救济的渠道,主要包括完善监护人申诉制度,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对侵害民办幼儿园中幼儿的健康权的现象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对幼儿身心健康构成侵害的还可以通过提起刑事诉讼来予以救济。二是通过私法救济的渠道,依据幼儿与民办幼儿园之间的教育合同协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救济民办幼儿园中幼儿的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