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赋予了以特定交易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期间内无条件退回货物的权利,是消费者有机会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理性的再思考,倾斜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这逐渐成为一种立法趋势。但是,在我国,是否在即将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消费者撤回权以及如何设立以防止例如权力滥用等问题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已经具备了设立消费者撤回权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设立消费者撤回权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应当抓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机会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撤回权。本文分析了消费者撤回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和中外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比较,并对中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构想。消费者撤回权是指以特定交易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期限内无条件退回商品的权利。它是一种形成权,消费者可以以其单方行为撤回购买的意思表示,不再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体现了私法的社会化,旨在维护实质正义和实质上的契约自由。消费者撤回权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解除权以及消费者特别法上的三包制度存在差异,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德国民法典中早已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美国在上世纪也建立了与之相对应的冷却期制度,而在英国,消费者可以通过行使取消权,撤回其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在我国,有关消费者撤回权的制度零散分布于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中,法律层级低、没有完整体系、适用的交易范围不明确、行使期限和行使方法规定模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应当进行完善。虽然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突破了合同严守原则,但是它实现了实质的合同自由和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商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必然产物。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缺陷,所以有必要建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此外,本制度符合现代立法的发展趋势,能够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双赢”,而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得以消除。最后,我国对弱势群体倾斜保护的社会观念和地区立法实践为设立消费者撤回权提供了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我国应当抓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契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单行法中设立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适用交易范围方面,宜在网上交易、电话销售、邮购等新型交易模式中适用。而对于目前存在争议的商品房交易领域,笔者认为,不宜适用消费者撤回权。此外,还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等等,对适用的商品作出限制。其次,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应当承担告知义务。第三,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期限可以设置为七天。第四,应当明确规定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方式和法律后果。最后,宜在设立消费者撤回权的同时,规定禁止消费者滥用其权利,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