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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的城市管理一般是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基础上实施,由特定机构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处罚权为依据,结合不同类型和不同属性的行政执法的执法模式。在中国大陆,一般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相关职权,具有综合性、法定性和有限的集中性等特征。自1997年北京市率先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各地城市陆续开展了这项工作,通过近十几年的发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逐渐成熟,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精简机构,降低行政执法运行成本。二是重新规划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便于城市管理以及追究问责机制的实施。三是积累城市管理工作的经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执法改革,为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提供了重要的范本。四是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型政府。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其凸显出的一系列问题也不容忽视:首先,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执法依据不足,执法权限不明。其次,违法执法现象突出,导致许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再次,缺乏充足稳定的财政保障,严重制约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最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健全,造成权能与责任脱轨。要想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制度短板,在借鉴国外成功的城市管理模式中的有效方法和总结我国城市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完善城市管理基本法的制定;建立优良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执法理念,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准入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财政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财政投入,增加对技术、装备方面的资金投入,增加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投入,加强执法的宣传力度;建立和健全责任监督体制,实现权责能相一致。这样才能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得到长效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