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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只要行为人被宣告有罪,至于被宣告人是被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是否执行,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被法院判定或宣告有罪的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其犯罪记录自动消灭或由国家经法定程序抹销,从而使其不利益状态消失,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前科消灭包括了复权,其内涵比复权更丰富。前科消灭和更生保护是从不同的角度保护犯罪人利益的两种不同的制度。前科消灭的内容应当包括前科消灭的条件、消除犯罪记录、消失不利益状态三个方面。前科消灭制度对前科者具有感化、抚慰功能;对社会具有整合、悯恤功能。尽管前科消灭制度和刑罚都有特殊预防的共性,但是,刑罚是通过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和排斥实现其目的的,而前科消灭则以消除犯罪记录、复权等方式消除刑罚对犯罪人的不利影响,帮助犯罪者再社会化。前科消灭制度的产生有深厚的理论根基,不论是从法理学上的正义和人权论证,还是从犯罪学上的罪责刑平衡原则研析和刑罚报应和特殊预防上的论述,前科消灭制度的存在都是正当的和必要的。这一制度不仅蕴含着传统刑法制度的价值——刑法的谦抑性和社会保护功能,同时,它又将富有时代气息的人权保障功能纳入其中,在保护犯罪者正当权利的同时,也在保护着人类社会向着更和谐的方向演进。反观我国立法现状,刑事立法中不但没有规定前科消灭制度,反而规定了独具特色的前科保留制度,比如刑法第65条的累犯制度,刑法第100条的前科报告制度,刑法第349条的特殊累犯制度。致使有前科者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仍然面临很多不利影响,既有刑事方面的,也有民事和行政方面的,给犯过罪的人顺利回归社会、改过自新设置了难以逾越的制度障碍。前科保留制度背离了法律的公正实质,也违背了刑罚的目的和人道主义精神。因此,通过比较研究和借鉴国外的前科消灭制度,进而构建符合我国现实的前科消灭制度,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前科消灭制度及其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包括,前科、前科消灭、复权和更生保护。第二部分是前科消灭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厘清相关概念的基础上,从前科消灭的条件、消除犯罪记录、不利益状态的消失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三部分探讨了前科消灭制度建立的理论根据,主要有法理学基础、犯罪学基础和刑罚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对我国前科保留的现状做了深入检讨,从我国传统法制文化着笔,分析我国前科保留的诸种缺陷。第五部分探讨了在我国如何构建前科消灭制度,包括选择立法模式,刑法的修改和其他法律的调整,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特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