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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是社会经济的命脉,在经济贸易和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货物与劳务税作为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行为征收的税种,是促进银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我国现行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使银行业陷入了尴尬的税收困境,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加强了对银行业税收制度的研究与改革,试图给银行业造就一个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在优化银行业税负的同时,加强税收制度对银行业监管的作用。在货物与劳务税方面,大多数国家尤其是OECD成员国,为了保护本国金融业走向全球,对银行业给予了很大的税收优惠,由此诞生了目前世界上通用的三种增值税模式,即免税法、比例抵扣法及零税率法。虽然这三种模型处理方法上各有不同,但三种征税模式下的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税负均远远低于我国银行业的货物与劳务税税负。鉴于此,在后金融经济崛起的浪潮中,在金融税制研究的热潮中,我们应抓住契机,对我国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进行改革研究,以期在优化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税制,降低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税负的同时,提高我国税收制度对银行业的监管作用,更好地与国际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制度接轨,从而更有利地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我国银行业全球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更好地发挥银行业在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保障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的畅通无阻及繁荣稳定。本文在文中运用了大量图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对比、总结和说明,运用了国际比较法、文献研究法、描述性与探索性研究方法相结合等研究方法。首先,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对国内外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制度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并对国内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得出了我国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的研究历史及现状。其次,运用国际比较法,对各国银行业具体货物与劳务税制度进行阐述和对比,以考察在不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下对银行业具体货物与劳务税税收政策的差异与共同之处,从各制度、模式的优势和局限性两方面进行了评价。最后,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与探索性研究方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税法三要素为支撑,在借鉴加拿大-新西兰模式的基础上,在零税率法的思路下,对我国银行业增值税的法理、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地点、发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制度设计中可能遇到的体制性和技术性难题,并从体制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从我国银行业面临的货物与劳务税税收困境入手,通过对国际上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模式的阐述与评价,对我国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进行了重新选择,即选择零税率模式的增值税制度,并对实施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设计,包括制度的设计思路、设计难点及政策建议,以期能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意义。这也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本文的主题是增值税覆盖银行业的制度设计思路及难点对策,在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模式选择及制度研究设计中,本文分为以下几部分来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导论。本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及对象、国内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的文献综述、文章的研究思路及方法、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我国银行业货物劳务税面临的税收困境。本部分主要从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出发,通过大量数据论证了我国银行业的税收贡献及面临的税收困境。第三部分,国际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模式选择及评价。本章对国外三种主流货物与劳务税模式(欧盟模式、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和加拿大-新西兰模式)进行了概括介绍,并针对每种模式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评价,并对三种模式共同的先进性和局限性进行了阐述,指出国际货物与劳务税模式中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中国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模式的选择及设计思路。本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模式做出了选择,并从税法的基本要素和必要要素出发,从立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地点以及发票管理等方面,从法理上的研究一直贯穿到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全方位对我国银行业增值税制度提出了设计思路。第五部分,增值税覆盖银行业制度设计难点及对策。本部分在第四部分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在增值税具体制度设计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技术难题,并针对这些难题,从根源上出发,在“统筹兼顾”的指导思想下,提出了突破这些难点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重构分税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重构地方税体系,包括对现行地方税种整合、完善,如房地产税、车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提高征管水平和研究开征环境税等新税种两种做法;加快增值税“扩围”的步伐;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征管水平的提高等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关于是否应将金融业所有服务均纳入增值税这一问题目前在理论界仍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为了解决免税法带来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等问题,理论上讲,应将银行业所有金融服务均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然而,为了与国际税制接轨,从税负国际公平层面出发,保护我国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应参照现代增值税制度,即文中所提到的加拿大-新西兰模式,对主要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辅助金融服务按法定税率征税。在探索如何划分零税率征税对象时,本文发现如果采取列举法确定零税率征税对象时,漏洞比较大,税收空白区域难以控制,改革后反而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而是更利于银行业纳税人转移收入,偷税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大提升。因此,本文提出了,在确定零税率和法定税率征税范围时,应“以收入控对象”,即确定哪些收入应当适用零税率,从而确定属于该收入性质的业务均属于零税率征税范围。法定税率适用范围的确定同理。这是本文最大的创新点所在。同时,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税负定量设计和改革成功后银行业货物与劳务税及整体税负变化的精确衡量上。增值税在覆盖银行业乃至所有行业是一项庞大的工程,而且也是我国“十二五”税制改革的中长期目标,对改革后增值税法定税率的定量设计是一项繁琐而又庞大的工程,它需要搜集大量数据、需要运用先进、科学的统计计量方法,需要税务机关、国家统计局、银行业、学术界等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正由于此,限于笔者的数据渠道不畅、数据处理能力及理论、银行实务水平,对税率定量设计部分只好望洋兴叹,这是本文的不足之处。与此同时,由于税率无法定量,本文无法对增值税覆盖银行业后的具体福利效应、税负变化和社会效应做出准确、令人信服的预测。这也是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值得再进行下一步深入研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