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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从蒙昧、专制到民主、文明的演化史就是一部世界人民为人权而斗争的血泪史。反映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即是刑事诉讼的目的由单纯的打击犯罪到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枳并重的转变过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各法治国家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确认了刑事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权利,并且,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对被追诉者的各项权利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这其中一项就是会见交流权。作为刑事被追诉者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会见交流权突显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陛,有利于其积极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利都没有完全得到承认,这对于改善刑事被追诉者的地位极为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发展。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大前提,从国际司法准则及相关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出发,并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 全文除去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文章的第一个部分是概述:首先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含义。其一是本文仅研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基于篇幅有限,对于未被羁押的被追诉者以及已经开始服刑的罪犯的会见交流权不予涉及;其二是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的具体含义,即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刑事被追诉者所享有的,依据法定程序与法律所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会见交流的权利;其三是具体的会见对象和会见内容。会见对象既包括其所委托的辩护人,也包括亲属、朋友及有相关利益的人。会见内容既包括诉讼案件范围内的事项,也包括非诉讼类事项;其四是会见交流权的特征。会见交流权具有方式多样陛、会见交流秘密性、权利主体双向性以及合理范围内的受限制性的特征。接着,文章讨论了会见交流权的性质。对于该问题,学界有各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会见交流权归根结底是一种人身自由权,是作为社会动物的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一种,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里,又具有了诉讼权利的性质。最后,第一部分阐述了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的重要意义,也是本文对该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意义。 文章第二部分是刑事被追诉者会见交流权的比较法考察。首先,文章考察了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和实务。其中,主要笔墨在于日本、法国、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