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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行为中,公开权利主体采用何种方式和步骤要求公开义务主体公开其拥有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义务主体采用何种方式和步骤来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程序不仅仅是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形式,程序还是权利的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对公民获得政府信息权的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制度,是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专门立法,以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制度体系。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制度正式实施,但法规的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制度建设的完成?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发展历程,并结合我国《条例》实施两年来的实践,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概述,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定义、功能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结合《条例》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制度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程序内容和依申请公开程序内容。第三部分结合我国《条例》实施两年以来的情况,介绍了在信息公开程序方面取得的成绩,既有主动开程序方面的成绩也有依申请公开程序方面的成绩。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位阶低,相关法律缺失;主动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宣传性,很大程度上还是权力型的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程序中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第三人权利保护程序制度不完善;程序权利的救济渠道狭窄等。第四部分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措施。首先,提升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位阶,完善相关的法律;其次,细化主动公开方式的适用情形;第三,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区分立案受理程序和答复程序;再次,在借鉴国外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最后,拓宽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救济渠道,具体分析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提出相应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