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软法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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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是一条区别于传统民主形式的民主道路。但是他并不是一种新的范式,而是一种民主形式的复兴。20世纪80年代,科恩、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很多学者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2002年,哈贝马斯来华所作“民主的三种范式”的演讲才正式的将协商民主理论带到了中国。回首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没有体系化的理论研究,协商民主在我国却已经实践了60多个年头,那就是协商民主在我国的主要表现形式——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文在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比较分析等法学方法的基础上,以软法理论为工具,以协商民主在我国的重要表现形式为对象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协商民主形式发展的特点以及出现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方法和对策以促进我国协商民主事业的发展。本文首先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基础以及人民政协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做一概述,然后通过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具体制度的对比,总结出协商民主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并在本文的第三章中对具体文本进行详细分析。在文本分析的这一部分,本文利用了软法理论作为研究的具体工具。软法是法,随着全球化、公共治理的发展,首先被使用在国际法领域。2005年北大软法研讨班的开设,兴起了国内研究软法的热潮。软法虽然不同于硬法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但其依然靠他的约束力规范着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以及人民政协的工作和活动。这些软法有的从宏观角度指引协商民主工作以及组织的大方向,有的从微观角度规范具体的工作细节。主要依靠软法进行规制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呈现出开放性、回应性以及参与性的特点,这些都足以证明软法是适合协商民主发展的法律形式。但是,协商民主形式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也表现出了很多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协商主体的地位不够平等、协商组织的结构过于简单、人民政协的组成结构需要调整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可能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道路的绊脚石。本文第四章主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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