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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意思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是一句古老格言,它体现了罪过是犯罪人成立犯罪的必要条件。无罪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无犯罪则无刑事责任,继而无责任则无刑罚。因此,罪过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且必要。罪过是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即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态度。行为人犯罪心理态度是指行为人追求实施违法行为的内心思想符合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内容,并具体地表现到外界的心理事实。然而,由于人们在心理活动过程中产生出不同的认识、情感/情绪、意志,使人形成不同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也会因人的认识、情感/情绪、意志三个心理活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犯罪心理态度可以根据认识、情感/情绪、意志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正常的犯罪心理态度与特殊的犯罪心理态度。正常的犯罪心理态度主要是指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内心事实,例如故意、过失、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特殊犯罪心理态度指的是行为人的知情意发生了扭曲,使的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例如,激情犯罪、变态犯罪等。作为一种既是法律评价又是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它评价行为人犯罪事实的严重程度,最终要求行为人承担多大的法律后果。而犯罪心理态度是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犯罪心理态度的不同,使得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有所不同。在现行刑法中,法官对于正常犯罪心理态度的刑事责任判断是比较妥当,但对于特殊犯罪心理态度的刑事责任判断是存在一定的困境,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特殊犯罪心理态度的刑事责任。因此,通过分析犯罪心理态度的定义、内涵、特征、类型与程度等,主要是揭示犯罪心理态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发现犯罪心理态度与刑事责任存在着密切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由于立法与司法上存在缺陷,使特殊犯罪心理态度的刑事责任判断出现不少问题,这是需要重视和解决。这样,有利于预防犯罪、保障行为人的人权与刑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