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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频发,“三鹿”毒奶粉事件,富士康员工跳楼案,都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推向社会讨论的焦点。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和对其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如何进行披露都是社会大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从2006年国家电网发布我国国企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开始,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开始选择用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仅2011年度,我国就有898家企业发布了社会责任报告。但是由于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依然普遍存在披露信息不完整和编制不规范等缺陷,报告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本文通过文献综述从理论的角度向读者展示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研究情况,其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研究则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指导。并与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现状一起,为后面章节的研究做准备。本文的研究部分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以我国4个行业(电信行业、石化行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银行业)中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先通过行业特点分析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然后从GRI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中挑选出笔者认为最适合我国情况的20个指标,并将其按照利益相关者的层面重新划分归类,成为本文构建的新评价指标。通过对8家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价,分析出4个行业报告的信息披露重点、特点,继而将报告信息披露程度与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程度相对比,总结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在“需求”和“披露”之间的差距,并给出相关建议以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1.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将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纳入考量,构建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价指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推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价体系研究的发展做出了一些的贡献。2.我国目前对不同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研究还比较简单,针对各行业报告披露特点的研究较少,也几乎没有不同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系统性综合性的研究。本文通过构建新的指标,对4个不同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侧重点进行详细和具体的分析,在填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行业研究的空白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本文还是存在着以下不足:由于本文在4个行业中只分别选取了 2家社会责任报告较为成熟的企业,研究样本较少,导致研究成果的代表性有一定缺陷;本文仅以部分研究成果和利益相关者信息需求为构建社会责任报告评价指标的基础,实证和理论研究基础不足,指标的设置较为粗糙,加之对报告的评价仅建立在笔者对各指标理解的基础上,研究的结论具有一定的主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