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用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始于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领域是讨论的焦点,也是争议的中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行政诉讼所含有的价值,体现了行政诉讼目的,反映了公民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平衡关系,也受到公民权利意识等因素的影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行“不予审查的假定原则”已不合时宜,应采用“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有其立法模式,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结合式。我国现行的是“肯定概括+肯定列举+否定列举”的形式,新《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其作出改变,但以“肯定概括”和“否定列举”相结合的形式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也是最为成熟的形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亦是重要问题,审查的形式直接关系到审查的公正性,审查的结果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十分必要。文章亦对部分内部行政行为和部分行政终局行为进行了讨论,作出了建议。笔者主要运用了以下研究方法:第一,文献研究方法。笔者收集大量的法学前辈的学术论文,获取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文献资料,比如在法律修改过程中的意见稿等,对其进行阅读分析,并形成自己的观点。第二,历史研究方法。对中国近30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历史阶段进行背景探索和分析,以及其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律规定的发展进程,在历史的发展中寻求不断的革新,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第三,比较研究方法。通过了解西方国家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对其有益经验进行借鉴,以期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所用。笔者用四个章节整体把握文章结构,具体可以分为:第一章阐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含义以及相关的基本理论;第二章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开始直到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止的演变发展,以及所呈现出的不断扩大的总体趋势;第三章对新《行政诉讼法》中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修改作了分析,并论述了其中的局限性;第四章在前文中所讨论的局限性为基础,提出了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立法模式、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内容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