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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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定是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根据现有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发现,在实然层面,司法规定相对于狭义司法解释和司法批复这两种司法解释形式具有明显的规范创制功能。文章四个部分,旨在围绕司法规定制度的规范创制功能展开一系列相关研究。第一部分,通过现有理论研究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并验证司法规定具有明显的规范创制功能。第二部分,从制度内部因素和现实外部需求因素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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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规定是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根据现有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发现,在实然层面,司法规定相对于狭义司法解释和司法批复这两种司法解释形式具有明显的规范创制功能。文章四个部分,旨在围绕司法规定制度的规范创制功能展开一系列相关研究。第一部分,通过现有理论研究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并验证司法规定具有明显的规范创制功能。第二部分,从制度内部因素和现实外部需求因素两个方面分析司法规定创制规范的促成因素。其中,制度内部因素包括:抽象司法解释的性质为司法规定创制规范提供了理论空间;司法解释权缺乏有效限制为司法规定创制规范提供便利;司法规定发布主体的主观意志驱使。现实外部需求因素包括:弥补法律规范和法院系统内部规章缺失的需求促进司法规定创制规范;执行和创制公共政策的隐性需求推动司法规定创制规范;司法能动性理念诱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创制型司法规定;我国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要求司法规定发挥作用。第三部分,对司法规定创制规范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行整理并反思背后原因。司法规定创制规范所存在的争议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规定创制规范带来法律适用难题;第二,司法规定创制规范有可能会损害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第三,司法规定创制规范缺乏参考依据。经过深入分析发现,这些争议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几个界限不明问题。一是混淆法律规范、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二是没有区分司法规定和法律解释的界限;三是难于区分审判工作与非审判工作需要。第四部分,从司法规定制度之内和制度之外的思考来化解界限不明问题。一方面,在司法规定制度内应取消实体性规范创制类司法规定,保留大部分程序性规范创制类司法规定,将规范细化类司法规定划入狭义司法解释。还应司法规定制度应走向规范化和纯粹化,对司法规定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严格区分,对司法规定的制定和发布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在制度之外应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的作用,以消解司法规定制度的部分负功能影响,并且明确赋予法官法律解释权和法律续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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