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通过赋予消费者在特殊交易形式中的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权,使得消费者在缔结消费合同以后可以再次进行理性地选择,从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国外的后悔权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但中国的后悔权制度仍走在摸索的路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商品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出现的各种新型交易方式使交易变得复杂,消费者权益较之传统保护更为不利,以电子交易、信用消费等领域尤为突出。如何能让后悔权制度在我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实现其倾斜性保护的立法目的,是亟待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外后悔权制度的立法成果,对中国后悔权制度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在分析了该制度的概念、历史发展及与相近权利的区别后,重点论述了后悔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从法学理论上说,后悔权制度实现了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回归;从经济学理论上说,后悔权制度是在消费者主权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下的必然选择。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本文主要从立法和权利保障机制方面分析了我国后悔权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国后悔权制度立法起步晚,与国外立法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加之传统的权利保障及权利救济机制也不能适应现代新型交易方式的需要。因此在完善我国立法的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和权利救济途径,以保障后悔权制度在我国顺利实施。第三部分是国外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后悔权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但在最初提出时,也曾遭到法学界的质疑与批评,其曲折的发展历史值得研究,如何合理借鉴国外后悔权的理论及实践经验是完善我国立法需要学习之处。该部分将重点从适用范围、行使规则、禁止权利滥用等方面考察国外优秀立法成果,从中找到有益于我国的经验启示。第四部分是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完善的建议,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任何一种新生事物都需要一个摸索的过程,后悔权制度也是如此。我国后悔权制度从立法方面来看,存在适用范围过窄、法条规定易引发歧义等问题,因此应当结合实际针对各个交易领域完善立法,从权利保障机制来看,我国需要建立适合当前新型交易领域的权利实施监督机制和创新权利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