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南非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起步较早,在1914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劳工补偿法》,1930年实现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制到工伤社会保险制的转变。南非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工伤补偿、工伤康复、工伤预防三方面的内容,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1993年《工伤与职业病补偿法》(第130号)、1993年《职业卫生与安全法》(第85号)和1996年《矿业卫生与安全法》(第29号),该文主要以工伤补偿为重点研究内容。南非工伤保险的实体性法律制度内容丰富充实,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康复与预防等问题。南非对工伤采用广义定义,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分为三大类:因工致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其中因工致残待遇根据雇员伤残等级的不同而设定了不同的待遇标准;因工死亡待遇中工亡雇员的供养亲属范围广泛,配偶再婚者可继续享受抚恤金;工伤医疗待遇包括运送工伤雇员的交通费用。文章通过对Jooste v Score Supermarket Trading (Pty) Ltd和Jiya v Durban roodepoortDeep Ltd两个案例的分析,剖析了在工伤保险待遇与雇主民事赔偿责任竞合时,南非适用全面替代模式的合宪性以及保留伤残雇员民事损害赔偿权的可能性。南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包括补偿基金委员会、互助协会(兰特互助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雇主互助保险协会联合会),补偿基金主要是通过雇主缴纳的强制性评估费而筹集的,并运用奖惩结合的行业费率和浮动费率来调整雇主的评估费用,以保证基金收支的平衡和促进工伤预防。另外,通过《职业卫生与安全法》和《矿业卫生与安全法》两部法律来保障工伤康复与预防事业的发展。程序性法律制度主要介绍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的程序、争议处理机制和监督管理机构。南非工伤保险的完整程序为: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补偿—受理申请—核发工伤保险待遇—先异议后上诉,其中临时法庭负责对异议的处理。监督管理模式采用政府指定中央部门(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监督,并依靠补偿委员会的管理方式。该文在每一章节后运用对比分析法,比较了南非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异同,并在全文最后运用逻辑分析法从宏观上评价了南非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