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形象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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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越来越多样化。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社会的发展总走在法律制定的前面。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总有些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这就导致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人们特别是名人的形象权即是如此。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通过探讨案例中的争议焦点引出形象权,然后对形象权的起源、概念、主体、客体以及侵害形象权的认定这几个方面进行概述,最后提出笔者对形象权立法方面的一点设想。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案例——章金莱诉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案进行介绍。比较详细的阐述了原被告双方的控辩意见,以及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法理依据,并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章金莱对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是否享有肖像权。第二部分对案例进行评析。首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通过讨论肖像及肖像权的含义,介绍多位学者关于肖像及肖像权含义的观点,探讨肖像权保护的范围,并将这些观点运用到本案中,得出分析结论:章金莱应当享有其扮演的孙悟空形象的肖像权。最后对一审和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以及他们在判决中的说理进行评析,认为一审法院的观点过于保守、狭隘,肯定了二审法院对肖像权进行扩张解释的做法。第三部分为研究结果。先通过分析现有法律规定(肖像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人形象权保护的不足之处,引出形象权。后对形象权起源、概念、主体、客体以及侵害形象权的认定这几个方面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如何运用形象权解决本案。第四部分为笔者对形象权在我国立法的设想。首先讨论了要不要创立形象权的问题。简要介绍学术界存在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必要创立形象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尽快创立。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尽快立法创设形象权来适应国内国际形势。然后就如何立法方面提出笔者的设想:先在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中对形象权做出一般性规定,明确形象权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形象权的私权属性。再在知识产权法中对形象权的概念、客体、内容、侵权救济以及限制做具体的规定。最后,笔者提出可以从明确形象权的概念、合理界定形象权的客体、创设合理的形象权内容、确立形象权侵权的判断标准和救济措施、完善形象权的限制制度这五个方面对形象权在知识产权法中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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