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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事件屡见不鲜,其中不乏各种形式的大股东资源侵占现象。作为我国最大的家用照明企业,雷士照明争夺战这一案例为本文研究大股东资源侵占情形下独立审计监督作用怎样才能更好地达到预期效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方向。文章首先提出审计制度改革的背景,接着对独立审计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阐述,介绍了独立审计的功能,陈述了关键审计事项沟通准则的背景、内容、内在目的,以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为例,运用案例分析法,详细描述了创业股东吴长江利用自身对雷士照明的绝对控制权进行利益侵占,其中独立审计并不能起到相应的监督制衡的作用,反而在本质上受聘于公司大股东并最后为其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的现象。本文认为,之所以造成独立审计监督失灵这一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先前的标准审计报告模式为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是出于事务所的聘用机制限制以及审计者自身独立性不够等原因。因此文章得出结论:尽管独立审计制度实施以来,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董事会席位的超额控制、公司资源的实际占有等对审计师是否出具标准的审计报告进行事实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审计师自身独立性都难以保障,更无法发挥其监督制衡的作用。为提高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透明度,2014年9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通过了经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2016年年底我国也对于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的12项核心审计准则进行了修改和制定,在此改进独立审计制度的直接背景下,本文提出应从这一入口来增强独立审计的监督制衡功能:通过落实关键审计事项沟通准则以增强准则执行刚性,通过改革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机制以增强审计师独立性,尽可能地降低审计风险,同时提出如何使独立审计功能得到更好发挥的相关建议,如提高事务所审计独立性、推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等,以期可以对未来上市公司改善其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提供有利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