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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从人性的自私心和同情心入手,分析正义制度的存在的动机。认为由于自然为人类需要所提供的资源不足,使正义成为分配物质资源的分配正义。为了解决这个影响正义制度局面稳定的实质问题,休谟认为,克制物欲最好的办法不是诉诸与物欲相反的品德,如纯粹的道德动机,是脱离正义制度本身的社会实质的。分析认为基丁人们利益交换的互利性和仁爱精神,才会使正义制度更好地延续。正义制度的实现,既有赖于有条件的正义动机(互利性),又依赖于无条件的正义动机(道德命令)。虽然后来的哲学思想流派不断提出新的观点和做法挑战休谟认定正义动机而产生正义局面的观点,但几乎如出一律朱能摆脱正义动机存在的客观条件(物质交换过程中的互利性),虽然有结论不同,但分析的根源是相同的,以致性质仍是相似的。作者认为,时隔三百多年,我们仍然认定休谟分析止义的动机有其鲜明的生命力和适应力,就是基于休谟正义论的正义动机分析客观清晰,入情入理。但笔者认为如果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分析正义动机似乎意犹朱尽,因为缺乏对正义动机的法律强制作用,正义制度难免会太多依赖个人,从而具有极强的脆弱性。为了使正义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以便更好地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强调人性维系正义局面的同时,应强调法律的强制与惩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