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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的金融危机严重的冲击了全球大多数经济体,许多大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指标达到监管标准的情况下倒闭了,原本应该发挥预防、预警作用的监管机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反映出原有监管体系在新的经济环境特点面前基本失效了,面对新局面,以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各国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对原有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改革,以期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维持金融稳定。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以下称“巴塞尔Ⅲ”),新协议强化了资本定义,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吸收损失能力的要求,全面的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且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提出了两个全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下称NSFR)和流动性覆盖率(下称LCR),以期新的监管体系能够更加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距离巴塞尔Ⅲ提出已经过去了三年多,各个国家都在积极的践行巴塞尔Ⅲ的监管框架,进行了大量的观察和实践,理论界也在不断的深入研究,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版本的基础上,系统的提出了多项改革,其中就包括对流动性监管指标计算规则的修改。我国一直是巴塞尔监管框架的积极实施者,2011年和201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多个文件,在巴塞尔Ⅲ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的流动性监管框架,文件中提出的实施日期渐近,将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以NSFR和LCR监管指标为研究对象,先介绍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监管等本文重要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然后讨论了新的流动性监管框架,梳理了从2010版巴塞尔Ⅲ协议提出以来到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其做出的改革,并根据新的监管规则和计算公式的变化,着重分析流动性监管指标对于银行业的盈利水平、实体部门等方面的影响。除了理论方面的分析,根据银监会2014年1月发布的关于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最新文件中的相关标准,界定了我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并从中选取了11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根据各家银行的年报,估算了这11家银行从2001年至2013年可计算年度的NSFR指标以及杠杆率指标,分析了其流动性现状。由于选取的都是表内外资产超过1.6万亿以及营业网点遍布全国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些银行的盈利水平受到的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经营行为的转变将对实体部门会造成巨大而深远的影响,所以,本文在分析监管产生的影响的时候将分两个角度,第一,是银行为满足监管要求而做出的直接行为造成的影响。第二,就是从多重监管要求对银行盈利的长期影响,以及由此导致的更深层次的影响;在这一角度,本文首先推导了理论模型,接着以股东回报率作为因变量,NSFR、杠杆率、表外资产占比、利率等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选用11家银行的面板数据,运用面板多元线性回归研究了各指标对于银行盈利的影响,以此作为判断依据来研究银行在相应监管约束下的盈利水平情况。实证的结果表明,NSFR和杠杆率监管要求会对银行的盈利产生负面的影响,表外资产占比以及利率指标会对银行的盈利产生正的影响,其中利率的影响较为显著。由此,结合我国的经济特点,在未来流动性监管新规和杠杆率监管新规正式实施的情况下,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一定影响,而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会做出提高利率,扩大表外资产占比,缩小总收入中利差收入占比等转变,这对银行自身以及依赖贷款的实体企业都会产生潜在的影响。本文在详细研究了这些影响的情况下,从对监管的启示和银行的对策两个角度提出了若干建议。